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3452893号“TangoChin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664号
申请人:浩天恒星(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昊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52893号“TangoChin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462361号“TangoChi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三、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我局作出的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日为2020年5月7日。
引证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TangoChino”与引证商标“TangoChino”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书籍出版;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并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谢乐军
郭昱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