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KUNY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3139155号“KUNYU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663号

       

      申请人:洪雅坤元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熠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39155号“KUN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部分驳回决定时引证的第5770039号“元坤”商标、第7573223号“元坤 YUANKUN及图”商标、第8452703号“kunyua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组成结构、呼叫方式等方面区别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商标的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
      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一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KUNYUAN”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文字“元坤 YUANKUN”、“kunyuan”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树木;自然花;活动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树木;食用鲜花;活动物”等商品属于类似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燕麦;宠物用香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两项商品上,它们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并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燕麦;宠物用香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谢乐军
    郭昱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