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648825号“丫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836号
申请人:上海国福龙凤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48825号“丫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29862号“吖咪 Yummy及图”商标、第15224680号“吖咪及图”商标、第14295162号“丫眯食品”商标、第20696108号“丫眯食品及图”商标、第20696060号“丫眯月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煎饼;速冻玉米”商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煎饼;速冻玉米”商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文字“丫咪”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吖咪”、引证商标三、四的文字“丫眯食品”、引证商标五的文字“丫眯月饼”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包;蛋糕;糕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核定使用的“月饼;糕点;面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方便米饭;饺子;元宵;粽子;包子;馒头;花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方便米饭;饺子;元宵;粽子;包子;馒头;花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