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汉水渔歌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29711068号“汉水渔歌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660号

       

      申请人:安康市佳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711068号“汉水渔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03182号“汉水”商标、第26697369号“汉水 HAN WATER 1906”商标、第1319016号“渔歌 Yu Ge”商标、第5690763号“渔歌”商标、第18067571A号“渔歌”商标、第21595595号“汉水渔宝”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含义、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诸引证商标产生相区别的显著性。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工商企业信用信息;诸引证商标信息。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四的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一、四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且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9)京行初9278号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至此,引证商标二已为无效商标,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汉水渔歌”与引证商标三、五、六的文字“渔歌 Yu Ge”、“渔歌”、“汉水渔宝”在汉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含义上亦未形成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芝麻油;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鱼肉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五、六核定使用的“海米;婴儿食品;食用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六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该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并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谢乐军
    郭昱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