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9802848号“小李庄”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065号
申请人:新疆军垦小李庄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02848号“小李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94873号“李庄鱼府 LZY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662183号“李庄白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9554077号“李庄古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9566278号“李庄古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9597210号“李庄 LI Z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9597249号“李庄 LI Z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四权利状态未确定,引证商标五、六已被驳回。申请人与系列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具有一定差异,面临的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有所不同。申请人已经将申请商标投入了使用,获得了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详情截图。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已被我局驳回通知书决定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四、五、六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文字“李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服务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