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1539077号“武林风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067号
申请人:河南广播电视台
委托代理人: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539077号“武林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并在先使用,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05751号“武林风 WULIN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无效宣告中,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15396号“武林风 WULIN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状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10071A号“武武林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处于异议中,引证商标一、二、三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信息;申请人在先商标信息;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的商标,引证商标三为在先申请的商标。引证商标二被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体育比赛;组织表演(演出)”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体育比赛;组织表演(演出)”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体育比赛;组织表演(演出)”服务上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体育比赛;组织表演(演出)”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主要识别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识别的汉字部分均为“武林风”,且与引证商标三“武武林风”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除“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体育比赛;组织表演(演出)”以外的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体育比赛;组织表演(演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