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814074 - 商评字[2020]第0000168083号 -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814074号“海澜 HEIL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083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14074号“海澜 HEIL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6342号“海澜の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283047号“海澜集团 创意生活之美 HEI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770684号“澜海科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283012号“海澜集团 HEI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283034号“海澜集团 创意生活之美 HEI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549720号“海澜清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六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二、四、五的所有人签订商标共存协议。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年度审计报告;合同及发票;相关媒体报道;广告合同、发票及广告宣传照片;店铺照片;荣誉证书;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持有人企业信息档案;共存协议;相关判决书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六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在先有效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四、五的所有人已签订共存协议,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共存,且无其他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共存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可以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