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857133号“阿里健康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0324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57133号“阿里健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第326111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阿里健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224225号图形商标、第20336321号“南湖爱心驿站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30780号图形商标、第3495201号图形商标、第18489078号“虔诚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六)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共存尚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