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泰山老蜂农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1846626号“泰山老蜂农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863号

       

      申请人:山东泰之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肥城市名航商标代理中心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846626号“泰山老蜂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19892号“泰山神農TAISHANSHENN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蜂蜜;花粉健身膏;虫草鸡精”商品经撤销复审已被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