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阿里健康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853123号“阿里健康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0320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53123号“阿里健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第33664214号图形商标、第1737715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四)所有人阿里健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共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48342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3333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共存尚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一、四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且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存在一定差别,我局对该同意书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