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专用权_“好药师ehaoyao.c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26695020号“好药师ehaoyao.co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422号

       

      申请人: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695020号“好药师ehaoyao.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84707号“好药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869772号“好药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525951号“好药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401035号“好药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4138677号“好药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2239467号“好药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2239574号“好药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232119号“好药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642644号“小药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外观效果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照片、购销合同、宣传图片等资料(光盘一张)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四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我局撤销注册,撤销复审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两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我局维持其在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录入服务上的注册,现处于诉讼程序中,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五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驳回其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六在异议程序中被我局核准其注册,现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其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七在异议程序中被我局不予其获准注册,不予注册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查明:鉴于引证商标一、四已丧失在先商标专用权,两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六、八、九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标识“好药师”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标识、引证商标六“好药师”文字组成相同, 与引证商标八显著认读标识“好药家”、引证商标九显著识别标识“小药师”文字组成相近,含义存在关联或区别不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八、九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三、五、七权利状态不确定,鉴于我局已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八、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五、七权利状态确定与否不会对本案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七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牛嘉
    王倩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