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塞外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172132号“塞外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438号

       

      申请人:内蒙古塞星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氏卓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72132号“塞外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76029号“塞外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我局宣告其无效,无效宣告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专用权,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杨建平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