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25576390号“半棵树 BANKESHU”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0803号
申请人: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众韬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温州季典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9月27日对第25576390号“半棵树 BANKESH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4025184号“三棵树”商标、第10096399号“三棵树”商标、第10183991号“三棵树”商标、第23145190号“三棵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被申请人非正常的申请注册大量商标进行销售转让,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争议商标是对第1668895号“三棵树”的抄袭和摹仿,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公司商标申请注册情况;
2、公司信息及网站商标挂售情况;
3、驰名商标的批复;
4、广告宣传材料;
5、荣誉证书展示;
6、异议决定书及无效宣告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19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办公家具;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应遵循按需原则,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获得充分保护,无需再给予其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特别保护,故对于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主张,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三、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7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佐丹奴”、“干狮登”、“UGGZBNTC”等多件与他人较高知名度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此种注册行为明显具有不正当攫取他人商誉的主观意图,该类注册行为不仅会误导公众,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