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时达 JUSD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9529917号“准时达 JUSD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578号

       

      申请人:准时达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29917号“准时达 JUS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62166号“JUS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企业宣传册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于2020年4月2日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0)第W008130号《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701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由文字“准时达”、英文“JUSDA”及图形组成,其中“准时达”指定使用在物流运输、海上运输等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其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