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621469号“石上草 SHISHANGCA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575号
申请人:郑州石上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21469号“石上草 SHISHANGC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指“石菖蒲”,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在第3类和第5类商品上已成功注册“石上草”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中国中草药汇编》、《中国药物大全》等对“石菖蒲”释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石上草”及拼音“shishangcao”组成,其中“石上草”为石菖蒲的别名,是一味中药,其指定使用在非医用草本茶、调味料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表示商品原料特点的描述性词汇相联系。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