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890035号“深圳实验承翰学校 国际课程实验校区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0330号
申请人:深圳实验承翰学校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知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90035号“深圳实验承翰学校 国际课程实验校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265902号“承翰 CHENGH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778407号“承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声明、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声明,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尚有差异,我局对该同意书予以认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承翰”与引证商标二“承翰”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体育设施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提供体育设施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其余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体育设施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