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26863466号“文化云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0317号
申请人:上海创图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863466号“文化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6887833号“文化云”商标、第17572842号“文化云峰”商标、第175738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系申请人变更前的名义,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获奖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字“文化云”与引证商标二“文化云峰”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三图形在构图方式及外观等方面相近,相关消费者隔离观察时不易区分,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等服务与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体系认证服务与两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质量体系认证服务上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体系认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