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953826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539号
申请人:北京五朝发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泉州海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382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406717号“韩美巢HANMEICH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呼叫、含义及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图形要素、外观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上高度相近,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