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POWER-TE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832268号“POWER-TE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538号

       

      申请人:深圳市智玛特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盛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32268号“POWER-TE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本身具有很高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39774号“POWER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324766号“Power te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201760号“POWERTEC ELECTR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021617号“POWERTEC TOOL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组成元素、英文构成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有明显区分,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鉴于本案各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均不确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截图、产品实物图片等证据(打印件)。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在第9类商品上已被核准国际注销。
      2、引证商标二于2014年9月11日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三于2014年5月8日申请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
      3、引证商标四经商评字(2017)第100252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在第9类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注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源开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在先申请的照相机等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POWER”,且上述商标的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均未形成显著区别,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源开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先申请的电开关、处理、开关、转换、积累、调节或者控制电的设备和仪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