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40037159号“圣牌HENGP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183号
申请人:上海中得精密工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037159号“圣牌HENG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圣牌”系列商标的延续,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25048号“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27382号“聖SH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92194号“香溢XIANGY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84876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40434号“香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95159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8497909号“致橡树ZHIXIANGSH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构成、整体外观、具体含义及呼叫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鉴于引证商标六的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六的注册信息、申请人名下注册“圣牌”系列商标的注册证及续展证明、申请商标的实际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打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七的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均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是由汉字“圣牌”和大写英文“HENGP”组合而成,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构成、英文字母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均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规尺(量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规尺(量具)、绘画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