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3230706号“仙乐健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180号
申请人: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30706号“仙乐健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71189号“仙乐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在先在第5类商品上注册了“仙乐”系列商标,同时,在先法院判决书也已认定申请人“仙乐”商号在保健食品上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引证商标系恶意抄袭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和商号应予驳回,不能作为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司法判决书、申请人注册的“仙乐”系列商标信息、关于申请人字号的说明、企业核准登记等资质文件、荣誉证书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于2017年9月28日申请注册,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汉字“仙乐健康”构成,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仙乐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相近,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医用营养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另,申请人提出的引证商标系恶意抄袭申请人商标和商号理应被驳回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