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066976号“YOUNG ELEPHAN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345号
申请人:河南省亚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66976号“YOUNG ELEPHA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85111号“YBI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由英文“YOUNG ELEPHANT”及“小象”图形构成,英文“YOUNG ELEPHANT”可译为“年幼的象”、“小象”,与同为显著识别部分的“小象”图形相结合,英文部分显著性较弱,故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为“小象”图形。其次,引证商标的认读部分仅为无含义的大写英文字母“YBIZ”,故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亦为“小象”图形,双方商标均包含高度相像的“小象”图形,且在图形要素、外观设计、视觉效果上无显著区分,故双方商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7类硅橡胶、纺织材料制软管、绝缘、隔热、隔音应材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7类未加工或半加工树胶、非金属软管、绝缘、隔热、隔音应材料等商品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