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maot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590328号“maot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993号

       

      申请人:广水市瑞鑫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腾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90328号“maot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自身独特含义,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49408号“maoTIAN及图”商标、第4657232号“MARTIN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874367号“MARTIN”商标、第6567858号“martin及图”商标、第7008953号“MARTIN”商标、第12795421号“marti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马达和引擎用传动带、发电机传动带、机器传动带”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只对申请商标指定的马达和引擎用传动带、发电机传动带、机器传动带商品提出复审申请,故我局做出其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机器传动带、马达和引擎用传动带、发电机传动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核定使用的机器传动带、马达和引擎用节油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英文“maotin”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谢峥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