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936045号“益山益水 矿泉宝藏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341号
申请人:王云太;北京中建政研信息咨询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36045号“益山益水 矿泉宝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产生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另有与申请商标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文字“矿泉”,“矿泉”中文意指含有较多矿物质的泉,有些矿泉可以用来治疗疾病。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水(饮料)、苏打水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功效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另,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