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VDEY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535149号“VDEY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973号

       

      申请人:惠州维德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35149号“VDEY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166935号“米利卡MILICA及图”商标经注册审查程序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05059号图形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上述两引证商标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44555号图形商标、第7957738号“SAN-I及图”商标、第17169465号“为铭WEIMING及图”商标、第4105781号图形商标、第27653539号图形商标、第1749750号“朝泰富及图”商标、第5208058号“宁昌NINGCHANG及图”商标、第9546520号“名派及图”商标、第15702114号“万天下WANTIANXIA及图”商标、第5968534号“VITREX及图”商标、第7050136号图形商标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谢峥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