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387244号“美TREND EXCELLEN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335号
申请人:由喜刚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87244号“美TREND EXCELLE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975272号“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338454号“美YOU&M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351859号“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016717号“美之灵 美MEIZHIL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71635号“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358231号“几美空间JIMEI SPA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4142508号“掌上美博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4333332号“美MIZZ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3298729号“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1048978号“美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二、三、七、八、九处于实质审查中或被驳回。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所人所处地域不同,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申请商标的使用和宣传证据、销售情况等(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三、引证商标七至九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引证商标七至九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引证商标七至九之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显著性较弱,故其显著识别部分为汉字“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十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美”,且均经过一定的艺术化设计,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十之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货物展出、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进出口代理、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广告材料分发、商业信息、市场营销、打字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货物展出等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道理等服务、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十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