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爱尚星工厂AISHANGSTARFACTOR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4767317号“爱尚星工厂AISHANGSTARFACTO

    R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893号

       

      申请人:许联合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微风行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67317号“爱尚星工厂AISHANGSTARFACTO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07596号“爱尚健身Asunfitness及图”商标、第23054610号“爱尚瑜迦”商标、第5832967号“尚爱”商标、第15653627号“爱尚跑步”商标、第16591218号“爱尚新数学”商标、第26730666号“爱尚拓展”商标、第26736995号“爱尚团建”商标、第29517870号“爱尚托管吧”商标、第30628979号“爱尚儿童社区LOVE CHILD COMMUNITY及图”商标、第33256143号“爱尚国际幼儿园及图”商标、第33931223号“爱尚童学馆”商标、第22145286号“爱尚跆拳道Taekwondo Gym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六、七、九、十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上述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三、申请商标经推广和使用已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现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引证商标十一现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截至本案审理时,上述两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六、七、九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均已生效,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爱尚星工厂”及英文“AISHANGSTARFACTORY”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十至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组织舞蹈赛事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组织体育比赛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谢峥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