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世界XINSHIJI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946394号“世界XINSHIJI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894号

       

      申请人:福建南安市心世界卫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46394号“世界XINSHIJI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435320号“欣仕洁XINSHIJIE”商标、第1403523号“WORLD”商标、第3631983号“沃尔德World及图”商标、第9232423号“世界i-WORLD”商标、第3140949号“大世界”商标、第3909165号“大世界”商标、第5564630号“金世界Jingchijie及图”商标、第7024298号“好世界HAOSHIJIE及图”商标、第8254803号“新世界”商标、第23477226号“世界王shijiewang”商标、第27608593号图形商标、第12227592号“世界宝”商标、第7024299号“好世界HAOSHIJIE”商标、第10007946号“鑫时洁XINSHIJIE”商标、第28327358A号“世界王”商标、第15871366号“新世界”商标、第3025993号“新世界New world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存在明显区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七尚未续展,将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在销售区域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系列标识及宣传使用情况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十四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由中文“世界”、英文“XINSHIJIE”及图形构成,其引证商标二、四至六、八至十三、十五至十七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构图元素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龙头、坐浴浴盆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龙头、浴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谢峥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