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BNH HOSPITAL SINCE 1898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340050号“BNH HOSPITAL SINCE

    1898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6966号

       

      申请人:BNH医疗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小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40050号“BNH HOSPITAL SINCE 1898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0260229号“本脑汇BN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460324号“百年乾合BNQ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936593号“佰牛荟BN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70879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经营项目差异较大,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可以共存,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介绍、微信资料、百度搜索资料、医院照片、合同、产品宣传资料、获奖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该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HOSPITAL”含义为医院,与申请人名义“BNH医疗中心有限公司”组织形式不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