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4097号“AVIS MEDI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6968号
申请人:碧欧蓝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律信诚知识产权保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4097号“AVIS MED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86299号“AV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399619号“AV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399693号“AV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399702号“AV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3970677号“AU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四所有人已经出具共存同意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信息、共存同意书公证认证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四所有人已经出具共存同意书,且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具有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娱乐活动、文化事件、现场体育赛事、教育活动以及娱乐和文化活动、在线游戏服务、在线电子出版各种主题的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五核定使用的图书出版、安排和组织会议、娱乐服务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主要识别文字之“AVIS”与引证商标一“AVIS”、引证商标五“AUIS”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