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245818号“COOIC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956号
申请人:深圳前海启晋供应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45818号“COOI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42786号“CONIAO”商标、第4014777号“高尼奥CONIAO及图”商标、第1048123号“CONIC”商标、第1129236号“康力CONIC”商标、第1316217号“CONIC”商标、第15034020号“CONOC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充电器、电话耳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电池充电器、电声组合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英文字母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谢峥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