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CE TEC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2613676号“CE TEC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964号

       

      申请人:家得宝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13676号“CE 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45134号“CEE”商标、第6677335号“中京电子CEE及图”商标、第8654909号“CEE”商标、第1802507号“CEE”商标、第30698034号“CEE”商标、第32178198号“CEE”商标、第32179351号“CEE”商标、第28119877号“中京电子CE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二、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一、三尚在撤销复审审理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档案信息及引证商标二撤销复审决定书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三经撤销复审决定在“数量显示器、计数器、测量器械和仪器、灭火设备、电焊设备”商品上予以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五经注册审查决定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一、二、五及引证商标三在撤销商品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配电箱(电)、同轴电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六、七、八核定使用的配电箱(电)、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英文“CE TECH”及图形构成,其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四、六、七、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谢峥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