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TEAMVIEWER ENDPOINT PROTEC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764063号“TEAMVIEWER ENDPOINT

    PROTEC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074号

       

      申请人:提姆威尔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64063号“TEAMVIEWER ENDPOINT PROTEC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59187号“TEAMVIEWER”商标、第30659477号“TEAMVIEWER”商标、第30645128号“TEAMVIEWER”商标、第21302856号“TEAMVIEWE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行政诉讼中,引证商标二、三处于异议程序中,引证商标四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经无效宣告程序我局决定予以宣告无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二、三仍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包含字母组合“TEAMVIEWER”,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在第42类服务上,鉴于引证商标四经无效宣告程序我局决定予以宣告无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