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704520号“精奢商业日报Jing Dail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928号
申请人:拉里•沃什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04520号“精奢商业日报Jing Dail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05397号“精奢”商标、第6697987号“搜景JING及图”商标、第36854388号“JingSouring”商标、第25586394号“Jing DIRECTOR STUDIO”商标、第6697974号“搜景传媒JING Media及图”商标、第7969061号“皓璟JI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存在明显区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五、六处于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介绍、商标注册情况及引证商标状态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五、六现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截至本案审理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六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由中文“精奢商业日报”及英文“Jing Daily”构成,其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信息、报刊剪贴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谢峥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