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723514号“ANDRE FU LIVI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223号
申请人:东莞伊思美制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知管家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23514号“ANDRE FU LIV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89959号“上由及图”商标、第13428055号图形商标、第28608293号图形商标、第7458262号“JOXO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到期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一、引证商标二图形封闭且规则,与申请商标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两者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四图形部分与申请商标图形部分存在一定差异,且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部分“JOXOD”与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ANDRE FU LIVING”差异显著,两者亦未构成近似商标。三、引证商标三与申请商标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两商标共同使用在“手套(服装)”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手套(服装)”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手套(服装)”以外的其他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手套(服装)”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其他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套(服装)”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其他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发亮
孙明娟
袁野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