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28855764号“梦纤姿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412号
申请人:重庆碧瘦梦纤姿颜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855764号“梦纤姿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067252号“梦纤姿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067278号“梦纤姿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二提起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在异议程序中被我局核准注册,均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茶、净化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药茶、空气芳香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梦纤姿颜”与引证商标一、二“梦纤姿颜”文字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牛嘉
王倩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