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27649032号“食色大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411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649032号“食色大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28879号“食色大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注册存在明显的恶意,申请人已对其提起异议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68466号“食色大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异议不予注册决定等资料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异议程序中被我局不予其核准注册,不予注册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申请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商标申请权,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录像带发行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培训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录像带发行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录像带发行以外的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教育信息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食色大陆”与引证商标二“食色大别”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除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录像带发行以外的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教育信息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录像带发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牛嘉
王倩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