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国际注册第1395232号“100%SPEEDLAB”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602号
申请人:SAULE,LLC.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95232号“100%SPEEDLA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37991号“SpeedL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730307号“I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855279号“百分百10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464764号“百分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41979号“百分百 10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2272575号“10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7877580号“10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7249113号“10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9541109号“百分百 100 PERC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文字构成、发音、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正考虑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协商商标共存事宜,与引证商标三、五至七、九所有人联系转让,引证商标四、八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引证商标四的无效宣告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达成共存协议,亦未向我局出具相关进展之说明。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五至七、九未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仍为他人有效注册商标。
4、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八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太阳镜、摩托车头盔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核定使用的太阳镜、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檐针织帽、手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至九核定使用的帽、手套(服装)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九在数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九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九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九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