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帕塔吉尼尔PATAGONIA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0428101号“帕塔吉尼尔PATAGONIA ”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982号

       

      申请人:侯江
      委托代理人:北京法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428101号“帕塔吉尼尔PATAGONIA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先商标的申请日期早于各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期,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88913号“patagonia”商标、第24953818号“patagnia”商标、第19088921号“巴塔哥尼亚”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四)效力未定,请求中止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中仅有“手推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88913A号“patagon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088921A号“巴塔哥尼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953819号“巴塔哥尼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已处于无效状态。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四现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截至本案审理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六经注册审查程序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帕塔古尼尔”及英文“PATAGONIA”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行车、手推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自行车、婴儿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