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创一文化 union medi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039703号“创一文化 union medi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606号

       

      申请人:费权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企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39703号“创一文化 union med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84346号“创一 CHUANGYI及图”商标、第13386821号“创一 CYGE”商标、第14919672号“创一”商标、第645455号“UNION”商标、第3697744号“UNION 友联”商标、第3697745号“UNION BATTERY”商标、第6610109号“江南科友 union”商标、第6732511号“UNION CREATIONS”商标、第6732514号“UNION CREATIONS i-BUDDY”商标、第31034089号“联合黑卡 UNION及图”商标、第32825462号“UNION”商标、第32960307号“union”商标、国际注册第1064055号“UNION INSTRUMENTS UM”商标、第29153758号“Union-tech”商标、第34943873号“UNION EXPRES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在构成元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十五已被驳回,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十五商标档案、申请商标使用图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至十二、十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十三、十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文字“创一文化”及英文“union media”组成,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文字“创一文化”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英文“union media”与引证商标四、六至八、十三、十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十三、十四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十三、十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十三、十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十三、十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