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246300号“佐川藤井”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2412号
申请人:深圳市佐川藤井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46300号“佐川藤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750100号“佐川藤井”商标、第28059514号“佐川藤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经无效宣告程序被宣告无效,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已生效,上述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各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珊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