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9292号“LYNRE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983号
申请人:LYNRED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9292号“LYNR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271578号“LYNKED及图”商标、第31803904号“LYNKED”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就商标共存事宜达成初步合意,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搜狐网对申请人的介绍;
2、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往来邮件。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签署的共存协议,故上述两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LYNRED”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科学、光电子、信号用装置和仪器、安全控制和监督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测量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