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国际注册第1215840号“R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407号
申请人:罗尔斯-罗伊斯公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215840号“R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52298号“ROYALASCOT R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三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86755号“锐思博RR espb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异议中。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75564号“帝伦R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96890号“罗西里奥ROCHELJER R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01153号“罗西里奥ROCHELJER R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分别提出撤三或无效宣告,请求暂缓审理。申请人“RR”商标经过多年推广已在中国大陆获得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11类、第14类、第18类、第25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注册,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我局维持其注册,同时该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审理程序中,其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我局宣告其无效,无效宣告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四、五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我局撤销其注册,撤销复审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两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已丧失在先商标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14类、第18类、第25类复审商品上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电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灯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RR”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之一“RR”文字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第14类、第18类、 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牛嘉
王倩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