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克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0673959号“奥克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6814号

       

      申请人:宁波奥克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纳锐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673959号“奥克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27447402号“奥克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在我局异议审查程序中被不予注册,引证商标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上述不予注册决定向我局提起复审,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何潇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