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TMAL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24066887号“TMAL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9336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4066887号“TMAL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18323号“天猫TMA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宣告无效(见《商标公告》第1695期),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97208号“TLMALL.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异议,其在“导航”服务上已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