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权力的游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3495926号“权力的游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6512号

       

      申请人:鼎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95926号“权力的游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123997号商标(引证商标一)提出异议申请,对引证的第15010063号商标(引证商标二)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94888号、第17794841号、第17794734号、第17794722号商标(引证商标三至六)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170841号、第32170842号、第8071638号、第23386632号、第23386634号、第33211330号商标(引证商标七至十二)已转让给本案申请人。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资料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异议决定不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七至十二已核准转让给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七至十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智能手机用套;穿戴式行动追踪器;手机带;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电池”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智能手机用套;穿戴式行动追踪器;手机带;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电池”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至六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智能手机用套;穿戴式行动追踪器;手机带;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电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