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16107534号“小强来了”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26279号重审第0000003018号
申请人:石家庄时代强音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球标志(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曼氏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26279号《关于第16107534号“小强来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347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被申请人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行终39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北京曼氏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二审诉讼阶段提交的新证据,及石家庄时代强音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节目制作;摄影;娱乐”服务或与之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小强来了”商标。石家庄时代强音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虽然还提交了其他证据,但均不足以推翻上述认定,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4《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被申请人在诉讼阶段提交的新证据及在案证据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李雅楠
刘银龙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