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595436号“TRAINING MEDICA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6826号
申请人:上海璀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永华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95436号“TRAINING MEDIC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33146号商标、第13234414号商标、第9832371号商标、第14310609号商标、第32401834号商标、第13110624号商标、第1126827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无效。申请商标与中国急救标志在细节及呼叫上具有明显区别,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注册期满未续展,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在整体构成和呼叫方面均存在差异,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时不易混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中国急救标志近似,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