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055212号“AppSmar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679号
申请人:爱普迪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55212号“AppSma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7997号“SMARTN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189264号“INTERGRAPH SMA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724617号“司马加油 SM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062220号“智慧房通 SMA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8818254号“SM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13476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2、引证商标三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的官网介绍、百度百科资料、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的检索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上述两驳回通知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四已不存在,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文字“AppSmart”与引证商标一“SMARTNET”、引证商标二中显著标识文字“SMART”、引证商标五“SMART”相比较,均含“Smart”文字,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与引证商标六相比较,在构图、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站托管服务、云计算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系统分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宋佳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