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品 真品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828283号“品 真品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6838号

       

      申请人:宝鸡市原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28283号“品 真品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45302号商标(引证商标一)被提起撤三,请求等待该案审理结果。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第34690754号商标、第35519590号商标、第25702454号商标、第15088911号商标、第4807033号商标、第665844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六专用权注册期满未续展,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七在整体构成和呼叫方面均存在差异,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可以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整体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醪糟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包子、谷类制品、调味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挂面、食用淀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挂面、食用淀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6月22日